CNAS發布汽車和摩托車檢測領域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


2011年2月11日,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發布了發布CNAS-CL13:201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汽車和摩托車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及轉換實施安排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所示:
關于發布CNAS-CL13:201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 認可準則在汽車和摩托車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及轉換實施安排的通知
相關實驗室和評審員:
經批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于2011年2月1日發布CNAS-CL13:201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汽車和摩托車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2011年3月1日開始實施。以下就文件修訂情況和轉換實施安排做出說明:
一、文件修訂說明
CNAS-CL13:2011是對CNAS-CL13:2006的**次修訂。本次修訂根據實驗室認可和檢測技術的發展狀況,基于明確認可要求、確保認可質量、降低認可風險的原則,結合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技術委員會機械專業委員2
會行業專家及相關方意見來實施。本次修訂主要在條款5.2.1中增加了對道路試驗駕駛人員的相關要求;細化了5.3.1條款中有關汽車和摩托車檢測領域設施和環境條件的相關要求;增加了5.5條款中關于設備的相關要求等,并進行了文字修改和調整。修訂前后的差異詳見CNAS-CL13:201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汽車和摩托車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發布稿。
二、CNAS-CL13:201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汽車和摩托車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的轉換實施安排
1. 新版《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汽車和摩托車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CNAS-CL13:2011)于2011年2月1日發布,2011年3月1日實施,自實施之日起該領域所有新申請的實驗室(含對該領域的擴項)均應滿足新版文件的要求。
2. 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31日為文件轉換過渡期,過渡期間該領域新申請的實驗室(含對該領域的擴項)按照CNAS-CL13:2011接受評審,已獲認可實驗室可以自愿選擇按照新版文件接受評審,但實驗室應分析CNAS-CL13修訂前后的差異,在此基礎上對相關文件和要求進行必要的調整。
3. 2011年5月1日起,原CNAS-CL13:2006將停止使用,申請或獲得該領域認可的實驗室應該滿足CNAS-CL13:2011的要求,CNAS在該領域的認可評審活動,包括初/復評、擴項、監督,均將按照CNAS-CL-13:2011要求進行。
CNAS-CL13:201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汽車和摩托車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可在CNAS網站認可規范欄目下載,請相關實驗室和評審員遵照實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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